一、所謂有利於「國計民生」,放領山地為目前最佳捷徑;二、農地重劃,對於田間水路之處理,省政府於五一、八、一八府民地戊第一○九一八號令,規定其中心為界,併入重劃後分配耕地內登記,此一規定確與實際不符,希望省政府改變此一規定,而將農地重劃田間農水路登記為公有,以確保重劃成果;三、本省實行「耕者有其田政策」,在各縣市局政府設置催征地價臨時人員,該等臨時人員服務已滿十年,是從民國四十二年辦理實施耕者有其田工作時之臨時員中遴選出來,其工作表現頗佳,現在征收地價工作將告結束,希望政府設法將該等臨時人員編入額內公務員工,予以適當之任用;四、關於加強學校倫理教育問題;五、洋菇外銷問題;六、去年二期稻作,在彰、雲地區發生黃枯病,受害面積將近二萬公頃,因此彰、雲地區部份鄉鎮,不但公庫短絀,農民生活遭遇空前貧困,農田價格一落千丈,百業隨之蕭條,農作物被害尤甚,黃枯病之後,繼之霜害,農民家無餘糧,希望政府擴大救濟,尤其民食及春耕所需資金,對於受害鄉鎮公所之財政,政府應設法補助;七、希望政府訂定辦法,加強河川管理,政府不妨授權所屬鄉鎮市公所,由公所指導農民墾耕種作,農民必須繳納浮覆地使用費,使用費標準由公所調查擬定報請上級政府核備,使用費歸公所公庫,充為維護防堤經費,加強防堤事業;八、彰化市經溪湖至水尾段為縣路,在交通需要該路應編為省路,即不僅有助於彰化縣之建設,也有利於本省交通,希望飭令主辦單位從速舖裝彰化-溪湖段,同時改編該路段為省公路,以強化自治建設。